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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给别人(尤其股东、实控人)提供担保,不能由法定代表人一拍脑袋。新《公司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,须经股东会决议,该股东或实控人不得参与表决,由出席会议的... 查看详情 >>
很多老板以为“公司不经营了,注销就完事”。错。新《公司法》明确,董事为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,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。逾期不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、流失,或未经清算... 查看详情 >>
两个股东各占50%,谁也说服不了谁;或者董事会长期对峙、公司停摆——这就是“公司僵局”。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、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,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,持有公司百... 查看详情 >>
股东对外转让股权,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。新《公司法》把流程简化了一些: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,应将数量、价格、支付方式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,接到通知... 查看详情 >>
出资的人不显名、显名的人不出资,这种“股权代持”在创投、员工激励中常见。法律不当然否定代持合同效力,但隐名股东想“浮出水面”——确认股东资格、办工商变更——并不容易。代持解决的是“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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